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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重点考试内容第五章

  第五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一、支付结算概述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银行、单位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遵守原则:格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银行不垫付。
   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
  (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到“角”为止的,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
  (4)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二、银行结算账户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
  (1)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不同,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2)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1、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2、银行结算账户的变  3、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存款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三)基本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是存款人的主要存款账户。
        使用范围包括: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以及存款人的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四)一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使用范围
  一般存款账户主要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五)专用存款账户使用范围
   专用存款账户适用于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粮、棉、油收购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收入汇缴资金,业务支出资金等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六)临时存款账户使用范围
  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七)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支取,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八)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异地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
  (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3)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三、票据结算
   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在我国,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票据特征:1)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  2)出票人依法签发的有价证券  3)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
4)票据金额由出票人或付款人或委托他人支付 5)付款人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  6)可转让有价证券
  (一)银行汇票
  1、定义: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银行汇票的使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在异地、同城或统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3、银行汇票的记载事项
  签发银行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出票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4、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    一旦汇票丢失,若属现金汇票,可持失止付。
  (三)支票  
1、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
  2、支票的使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3、支票记载事项
  签发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4、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现金支票可以背书转让,转账支票不可以背书转让。
  

来源:  2007-08-26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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