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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大纲(二)

第四节
会计监督

  主要讲述两部分内容:
  1、会计监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对单位经济活动的监督);
  2、监督会计(社会、政府及内部审计部门对单位的会计行为及经济活动的监督)
一、见附表一
二、
  1、内部会计控制的目标:
  2、内部会计控制遵循的基本原则:教材p64
  ①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单位实际情况;
  ②单位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人员、业务、岗位、机构的设置;
  ③成本效益原则;
  ④不断修订和完善。
  3、内部会计控制的内容:9条
  4、内部会计控制的方法:8条   
  5、不相容职务:授权批准、业务经办、会计记录、财产保管、稽核检查

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会计机构的种类:
  主管会计工作的机构(财政部门);
  业务主管部门的会计机构(纵向)
  单位的会计机构
二、会计机构的设置
  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
  1、设置独立的会计机构(会计机构负责人)
  2、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3、不具备条件的,就当委托经批准设立的从事代理记帐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大中型企业和具备一定规模的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都应独立设置会计机构。
三、代理记帐
  1、财政部门对代理记帐机构实行监督检查
  2、代理记帐的业务范围:教材p80
  ①会计核算。(注意审核原始凭证)
  ②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注意签章)
  ③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④其他会计业务
  3、委托人的义务:①“原始凭证”②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4、代理记帐机构的义务:
四、会计机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独立机构负责人;
  会计主管人员:非独立机构负责人
  是单位的中层
  任职资格:特别注意《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关于“专业技术资格”、“主管工作经历”
五、总会计师:
  1、“国有的”“国有资产占控制的”“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的”“大、中”(特别注意没有小型)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2、总会计师的属于单位高层,单位领导成员,直接对单位负责人负责。
  3、任职条件:特别注意“取得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部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3年”
  4、职责:教材p85-86
  两部分:“负责组织”(注意“负责本单位财务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组织对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
  “协助参与”(注意协助参与的商品价格和工资奖金方案的确定)
  5、权限:
  注意3、4、5条内容。
六、会计从业资格:
  会计从业资格是今年新实施的规章,所以要特别注意,根据上课时的内容,熟练掌握。
七、会计专业职务与专业技术资格
  1、会计专业职务分为:正高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师(高级职务)
  会计师(中级职务)
  助理会计师、会计员(初级职务)
  2、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级资格、中级资格(会国统一考试制度)
  高级资格、正高级资格(考评相结合制度)
  3、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报考基本条件;
  注意:第4条:
  具备会计从业资格:
  a、持有当地财政部门颁发的有效会计证;
  b、持有异地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并已在当地财政部门登记
  4、高级会计资格报考;会计师职称3年以上
  5、正高级会计资格报考:会计师职称5年以上
七、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1、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一岗多人。
  出纳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出纳以外的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有价证券、票据。
  2、主要会计工作岗位:参照教材p87页必须具备从业资格证的人员内容,增加:
  总会师岗位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的财务总监岗位
  会计电算化岗位
  3、回避制度:
  注意适用范围: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
  1、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直系亲属包括:(1)夫妻关系;(2)直系血亲关系;(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八、交接工作
  1、交接范围;调动、离职;临时离职、或因其它原因暂时不能工作以及工作恢复时
  2、移交;要求亲自移交;不能亲自移交的,必须经单位领导人批准,方可委托他人。
  3、未与接管人员办法交接手续,不得调动或离职。
  4、交接前的准备;
  (1)帐务。(注意结帐之后,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
  (2)未了事项,作书面资料
  (3)移交清册
  (4)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必须将全部财务工作、重大财务支出、会计人员情况,向接交人详细介绍。需要交接的遗留问题,必须作出书面材料。
  5、监交:通常是“上一级”,会计机构负责人交接时,必要时主管单位可派人会同监交。
  6、接替人员必须继续使用称交的会计帐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帐。
  7、交接人的责任:
  对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由原移交人员负责。

第六节
违反会计法律的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种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见附表二
二、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
  1、违反《会计法》涉及的法律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2)罚款;(3)行政处分;(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5)追究刑事责任。
  2、重点掌握教材p105-107(一)(二)(三)的内容 
  3、违反《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重点掌握教材p110-111(一)(二)(三)的内容

来源:考试大  2007-08-29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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