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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重磅出台18条政策意见,支持企业共渡难关


中共镇江市委  镇江市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的政策意见》


的通知



各市、区委和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直属单位: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的政策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镇江市委


镇江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6日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的政策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加强金融信贷支持


1.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开辟银行信贷绿色服务通道,加大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业务办理力度,简化授信申请材料,压缩授信审批时间,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上年同期余额。积极争取政策性金融机构紧急融资额度,鼓励国开行、进出口行、农发行、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加大对中小企业服务支持力度。通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提供更优惠高效的信贷服务,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经营困难企业的支持力度,各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压贷、断贷,在贷款到期前办理好续贷、增贷审批手续,尽可能延长贷款期限,积极开展无还本续贷。(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镇江市中心支行、镇江银保监分局、市工信局、市商务局)


2.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鼓励各银行机构和类金融机构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基础上下浮10%以上,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上年同期融资成本。对于防疫产品应急需求,给予专项优惠利率支持,确保贷款利率低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水平,纳入市工信局等相关部门重点企业名单的,在此基础上下浮30%以上。(责任单位:镇江银保监分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镇江市中心支行)


3.完善融资担保体系。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担保费率降至1%及以下,取消反担保要求,简化业务流程,切实降低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融资成本。(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




二、加强稳岗就业支持


4.实施稳岗返还补贴。对符合条件的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统筹使用国家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全力支持受疫情影响企业稳定岗位。(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5.降低社保费率。延续执行国家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6.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商务局)


7.加大招工用工支持。开展送岗到企、定向招聘等活动,通过本地挖潜、余缺调剂等方式,满足企业阶段性用工需求,保障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用工。对帮助企业恢复生产、解决企业招工难题的人力资源中介机构,每招1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员工,经审核认定后,给予200元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8.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支持和引导企业积极组织或委托培训机构开展线上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培训机构对返乡人员开展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后取得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三、加强财政税收支持


9.适当延期缴纳税款。企业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告,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申报。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以及因疫情影响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10.减免企业税费负担。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后,经税务机关核准,减征或者免征税款。疫情防控物资生产、销售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企业用于防控疫情的捐赠支出,符合条件的,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三年扣除。贯彻落实《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进口物资可免征进口税收。(责任单位:市税务局、镇江海关)


11.加大财政补助力度。发挥市级风险补偿资金池作用,完善小微企业周转贷制度,增加小微企业周转贷资金池规模,加大困难企业纾困力度。对我市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支持防疫工作技术改造项目,财政部门按项目设备投入给予不超过10%、最高500万元的补助。积极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对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等疫情防控行业企业的研发项目,予以优先推荐或立项资助。(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科技局)


12.加快专项资金兑付。强化市级专项资金支持,提前部署本年度各专项资金,抓紧组织企业申报,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简化审批流程,推动专项资金早拨付、早见效。(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四、加强生产运营支持


13.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1个月房租免收、2个月房租减半。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创新基地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


14.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气、用水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对按变压器容量计收基本电费的企业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生产的,为企业快捷办理延期或新增暂停用电业务,减免实际暂停天数的基本电费。(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自来水公司、镇江供电公司、华润燃气镇江公司)


15.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对疫情防控保供应急物资、重要生产生活物资实施绿色通道政策,优先保障绿色通道车辆快速通行。对因物流运输等原因导致大宗干散货和油品不能及时疏运的,在港口原有免费堆存期基础上,再延长30天的免费堆存。(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




五、加强政务服务支持


16.优化企业外贸服务。发挥贸促会国际商事认证服务职能,为企业提供出具国际商事证明书服务,建立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办理便捷通道,受理即办。支持有资质的进出口企业进口紧缺防疫物资,设立进口疫情防控物资快速通关绿色通道,做到即到即提,确保通关“零延时”;对签订采购合同并经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确认的订单,给予其进口合同价5%的补助。(责任单位:市商务局、镇江海关)


17.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对企业受疫情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出现生产订单完不成或者产品交付不及时等失信行为,采取便利信用修复流程,帮助企业重塑信用,强化信用关爱,消除不良影响,规避失信风险。(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18.推进暖企助企行动。完善企业“一门帮办”和项目全程帮办机制,帮助企业做好政策解读,引导企业转变经营方式、创新经营模式,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在交通运输、疫情防控、市场销售、原材料供应等方面遇到的问题,保障企业有序经营。加强智慧政务建设,设立疫情防控相关审批事项绿色通道,依托“一件事一次办”专区,实行“一窗综合受理、分类协同审批、联合查勘、统一出件、快递送达”,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构建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政务服务办)




本政策执行期暂定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起的三个月,各地结合实际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出台的相关扶持政策,镇江遵照执行。由中共镇江市委、镇江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商市工信局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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