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重要知识点:合同成立、免责和缔约过失
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1.实际履行原则
(1)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3.合同成立的地点
(1)一般情况下,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2)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3)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免责条款与格式条款
1.免责条款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2.格式条款
(1)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时,该条款无效。
(2)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3)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4)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5)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缔约过失责
1.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
2.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前,违约责任产生于合同生效之后。
(2)缔约过失责任适用于合同未成立、合同未生效或者合同无效等情形;违约责任适用于生效合同。
(3)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是信赖利益的损失;而违约责任赔偿的是可期待利益的损失。可期待利益的损失要大于或者等于信赖利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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