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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产评估师《经济法》考试大纲


2012年注册资产评估师《经济法》考试大

第一章法学基础知识

(一)考试目的

通过对法学基础知识的考核,测试考生对法理学、民法、行政法、经济法和刑法方面基本知识的掌握情况,考核考生运用民法、行政法、经济法和刑法基本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基本要求

1.掌握的内容

(1)法的渊源和体系。

(2)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成。

(3)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4)代理的特征和种类。

(5)民法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和特别诉讼时效。

(6)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7)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8)市场规制法的主要内容。

(9)行政许可的设定权。

(10)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权。

(11)行政复议的范围。

(12)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种类。

2.熟悉的内容

(1)法律部门划分的基本标准。

(2)法人的条件和种类。

(3)代理终止的原因和法律后果。

(4)宏观经济调控的主要内容。

(5)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6)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7)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和管辖。

(8)行政复议的机关和参加人。

(9)行政复议的程序。

3.了解的内容

(1)法的特征。

(2)民法的调整对象。

(3)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第二章企业与公司法律制度

(一)考试目的

通过对企业与公司法律制度的考核,测试考生对我国企业与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及其职权、公司的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和清算,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管理等制度的掌握情况,考核考生解决企业与公司法律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基本要求

1.掌握的内容

(1)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合伙人的出资。

(2)普通合伙企业的实务执行方式。

(3)根据《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判断普通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债务关系。

(4)根据《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明确普通合伙企业的入伙人和退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责任。

(5)普通合伙企业债务承担的方式和期限。

(6)有限合伙企业实务执行及利润分配的特别规定。

(7)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设立的条件。

(8)股东的出资要求。

(9)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特别决议事项。

(10)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构成、召集和表决方式。

(11)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的职权。

(1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1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14)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

(15)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

(16)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事项。

(17)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累积投票制。

(18)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和议事规则。

(19)股份转让的限制。

(20)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本公司股票的条件。

(21)公司利润分配顺序。

(22)公司公积金的提取比例和用途。

(23)公司清算时财产的分配顺序。

2.熟悉的内容

(1)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

(2)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

(3)普通合伙企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方可实施的事务范围。

(4)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

(5)有限合伙企业设立条件的特别规定。

(6)有限合伙人的债务清偿问题。

(7)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

(8)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召集和主持的方式。

(9)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职权。

(10)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的组成。

(11)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的组成和召开。

(12)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

(13)股份转让的方式。

(14)公司合并、分立时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期限。

3.了解的内容

(1)企业的特征和分类。

(2)企业法的主要内容。

(3)合伙企业的特征。

(4)普通合伙企业入伙和退伙的条件。

(5)有限合伙人入伙和退伙的特别规定。

(6)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相互转变。

(7)合伙企业解散的情形。

(8)合伙企业清算的程序。

(9)《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10)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程序。

(1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的种类。

(12)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的选任和职权。

(13)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的召开和决议。

(1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与责任。

(15)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程序。

(16)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的职权。

(17)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召开的条件和决议方式。

(18)股份发行的原则和种类。

(19)公司解散的原因。

(20)公司发起人、股东以及资产评估机构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破产法律制度

(一)考试目的

通过对破产法律制度的考核,测试考生对破产申请、受理、宣告、清算等破产制度的掌握情况,考核考生解决企业破产法律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基本要求

1.掌握的内容

(1)破产界限的确定。

(2)破产案件的管辖。

(3)判断债权的申报和登记。

(4)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召开、职权和决议方式。

(5)债权人委员会的组成及职权。

(6)破产管理人的资格、职责。

(7)明确可撤销行为、破产无效行为及影响债务人财产范围的其他情形。

(8)区别破产取回权和破产抵销权。

(9)重整申请的提出及重整期间的效力。

(10)破产和解协议的效力。

(11)破产财产的分配。

2.熟悉的内容

(1)破产案件的申请和受理。

(2)破产债务人的义务。

(3)破产受理的法律效力。

(4)债权人会议决议的约束力。

(5)债务人财产的一般界定。

(6)重整期间及提前终止重整的情形。

(7)重整计划的制定及执行。

(8)破产和解协议达成的条件。

(9)破产财产的变价。

(10)破产程序的终结。

3.了解的内容

(1)企业破产法的概念。

(2)破产案件受理后的通知和公告。

(3)破产管理人的产生及其义务。

(4)重整计划的通过和批准。

(5)破产宣告的程序。

第四章物权法律制度

(一)考试目的

通过对物权法律制度的学习,测试考生对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方面的法律规定掌握情况,考核考生运用物权法的相关知识解决物权的界定、归属、用益、担保等方面问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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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03-13 11:09:19【至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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